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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文資料申請

水文資料申請須知
一、經濟部水利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因應各機關、學校、團體、公司或個人因公務、學術研究或工程計畫之需要,免費提供水文資料,特訂定本須知。
二、本須知稱水文資料係指本署所設置之各類水文測站,有關雨量、河川水位、流量、含砂量、地下水位及潮位等之觀測資料。
三、申請各項水文資料,應經本署審核通過並自備材料後,方予提供
【1.】國內水文資料蒐集單位具有互惠交換協定者。
【2.】與本署訂有研究合作計畫或委託計畫者。
【3.】其他機關因公務所需者。
【4.】透過網際網路申請資料者。申請近期之雨量資料而非作學術研究者,必須先經中央氣象局同意。
四、申請資料應以公文或上網申請,並敘明用途,詳列資料項目、測站、年份,經本署同意後,由申請人派員取件或本署以函件、磁片、網路傳送等方式提供。
五、工程顧問公司申請資料,應由原委託單位來函或利用網路申請並檢附其他足資証明係受委託工作所需要之文件。
六、個人申請資料,除照本須知第四點敘明用途外,應附運用申請資料之詳細計畫書。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署得不予提供資料六個月,並得視需要延長至 一年:
【1.】惡意攻訐本署者。
【2.】本署向其索取資料,不願提供者。
【3.】申請資料過於浮濫者。
【4.】未經本署同意,將資料轉供其他單位使用者。
八、申請單位或人員未經本署同意,將資料私自轉作營利使用者,嗣後本署不再提供該單位或人員相關資料。
九、本署所提供之相關資料不保証完全正確無誤,使用者應自行檢核資料之可用性及正確性,若有疑義並請通知本署。
十、申請者於案件辦理完成後,應送其研究成果或報告書,並於其中載明資料出處,若未能函送報告書及載明出處時,則於三年內不再提供該單位(或個人)任何資料。參考。
十一、倘若所申請資料檔案過於龐大者(超過本署e-mail郵件附件1 MG byte 限制者),本署將不予提供,惟若申請者係接受委託或從事國科會研究者,請傳真受委辦計畫之合約書或計畫書影本,並填具切結書,並請其隨回郵信封及光碟寄回本署、提供空白光碟一片及回郵信封等俾憑辦理。若為個人研究者,則請其擬定其研究計畫並排定順序及範圍,本署將參酌所需,逐步提供相關資料。切結書下載
十二、本次經濟部水利署所提供之資料僅供參考之用,本署不確保資料之正確性。
十三、附註:
1. 本署地址: 台北辦公室─台北市信義路三段41-3號10樓;台中辦公室─台中市南屯區黎明路二段501號 。
2. 負責人員:
地表水資料:張國強 科長 02 ─ 37073070
地下水資料:曾鈞敏 科長 02 ─ 37073080
3. 資料提供:
地表水資料:林燕初 先生 02 ─ 37073085;ytlin@wra.gov.tw
地下水資料:林文勝 副工程司 02 ─ 37073082;wslin@wra.gov.tw
4. 傳真號碼: 02 ─ 370731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