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許可使用申請人死亡後六個月內,由配偶及直系血親中,推由具申請資格者一人檢具下列書件申請使用許可:
1.協議書(戶內家屬簽名協議由新申請人申請之協議書,並檢附原許可使用申請人除戶之戶籍謄本)。
2. 河川公地種植植物申請書2份。
3. 申請種植植物河川公地位置實測平面圖2份,比列尺應與河川圖籍比列相同1/2400(應以透明紙繪製、測繪者應簽名蓋章並載明身分證統一編號及詳細戶籍地址、電話號碼)。
4. 原許可書及最近一期使用費代金聯單繳納收據影本,未繳清使用費者應先補繳(含滯納金)再予受理申請案。
5. 新申請人戶口名簿影本。
6.行政規費繳納收據1份。